产品需求登记
联系我们

改名!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

来源:国家卫健委网站 | 作者:国家卫生健康委 | 2022-12-26 | 2273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▶ | 分享到:

公告

2022年第7号

    

一、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。

二、经国务院批准,自2023年1月8日起,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、控制措施;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。

特此公告。

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

2022年12月26日